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248号
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
申请人卢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41035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41035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7月29日17时44分许,申请人卢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莞东城路世纪广场路段,因实施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违法行为被东城大队予以罚款150元的处罚。申请人称:1、本人正常驾驶时,我车右前方一台灰色轿车在未保持安全合理空间的情况下,同时也未打转向灯,突然就压线切入我车所在的车道,本人于是紧急鸣喇叭警示右侧前方车辆,同时减速避让,以免发生碰撞事故;2申请人鸣喇叭是基于紧急避险造成的,为了确保驾驶安全及维护者正常交通秩序而采取的措施,不属于违法决定书所述“乱鸣喇叭”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交警支队东城大队作出的4419361907410355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7月29日17时44分,申请人卢某驾驶粤SD39585小型新能源汽车在东城路世纪广场路段实施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违法行为被电子警察设备抓拍。通过违法视频可见,申请人驾驶粤SD39585小型新能源汽车在该路段鸣喇叭的违法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大队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予以罚款150元决定。
作为驾驶员白天开车途经禁鸣区域时遇见其他机动车变道,则可以用调整远近光灯的方式提示前方车辆。驾驶员应该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支持以上事实的证据:现场视频、现场交通违法照片等证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卢某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41035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据充足,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7月29日17时44分许,申请人卢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莞东城路世纪广场路段,因实施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违法行为被东城大队予以罚款150元的处罚。通过现场视频可以看出,申请人可以闪动远光灯的形式替代摁喇叭来提醒右前方机动车。支持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视频、案涉机动车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
卢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5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41035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