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179号
申请人:祝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
申请人祝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于2020年07月14日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33125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33125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6月30日07时28分许,申请人祝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莞市东城街道八一路军分区路口红绿灯处,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东城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申请人称:系现场铁骑引导其在红灯情况下继续通行。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交警支队东城大队作出的4419361907331256号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6月30日07时28分许,申请人祝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莞市东城街道八一路军分区路口红绿灯处,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东城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经查,当时该路口的交通信号灯时间延长,东城大队铁骑队员在路面上指挥车辆通行。申请人称当时系铁骑队员指挥其驾驶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违反红灯通过该路口。经查看现场图片,当时铁骑队员是在对面来车方向指挥车辆通行,故申请人违反信号灯通行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对申请人祝某某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祝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我队对其作出的441936190733125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据充足,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6月30日07时28分许,申请人祝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莞市东城街道八一路军分区路口红绿灯处,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东城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经核实,案涉时间案涉路口确有铁骑队员在现场指挥交通,但是铁骑队员系站在背对申请人驾车行驶的路面,这一事实与申请人所述不符,因此申请人的理由不能作为撤销该行政处罚的依据。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
祝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33125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