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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10-09

  东

  行

  东公交复字[2020]第180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2020年07月14日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33116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33116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6月10日08时06分许,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东城街道圃锦南路路段,因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放,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东城大队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申请人称:案涉路段地点时断头路,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交警支队东城大队作出的4419361907331166号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6月10日08时06分,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东城街道圃锦南路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过的违法行为被东城大队处以200元罚款。经核实,该路段在2019年国庆节前已经完善路标路牌和禁停标志等。当时案涉车辆停放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妨碍其他机动车通行,明显是违反规定停放。

  综上所述,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放,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我队对其作出的441936190733116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据充足,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6月10日08时06分许,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东城街道圃锦南路路段,因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放,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东城大队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案涉路段是正常通行的道路,且机动车禁停标志完善、道路标线清晰,案涉车辆违反禁停标志停车的行为妨碍了行经此路段的其它机动车的顺畅通行。支持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照片、禁停标志等。

  本机关认为:

  张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33116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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