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185号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
申请人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编号:441925190515930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5190515930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7月8日20时许,申请人梁某某将粤B*****号牌小型轿车停放在东莞市黄江镇环城路富康花园路段,因违法停车被处罚。申请人称:1、其已有序停放在政府划的车位上,没有影响其他人机动车及行人。2、车辆停放位置的断头路,时间是晚上8点多,为了能让更多的车主有位置停放,大家都是斜着车身停。3、现正处于疫情期间,每一笔开支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希望政府能够多一点宽容要。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25190515930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查,2020年7月8日20时03分许,申请人梁某某将粤B*****号牌小型轿车停放在东莞市黄江镇环城路富康花园路段,被拍摄有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梁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7月8日20时03分许,申请人梁某某将粤B*****号牌小型轿车停放在东莞市黄江镇环城路富康花园路段,被拍摄有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黄江大队处以200元的处罚。经查,案涉路段是黄江镇的主要道路之一,该路段已设置清晰明显的禁止停车标志和“车位除外”的标牌,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事实清楚。故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违法图片、禁停标志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
梁某某实施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25190515930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