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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罗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田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10-09

  东

  行

  东公交复字[2020]第218号

  申请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田大队

  申请人罗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田大队于2020年08月04日作出的编号:441928120023852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田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8120023852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8月04日10时08分许,申请人罗某某驾驶粤B******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沙田镇立沙大道,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沙田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申请人称:1,对案涉路段的禁停规定不清楚;2,看见其他车辆停车也就跟着停车睡觉;3,禁停标牌被遮住,因无法看清禁停标牌导致错误停车。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交警支队沙田大队作出的4419281200238526号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8月4日10时08分,我大队执勤民警巡逻中发现立沙岛立沙大道有一辆粤B******号牌小轿车和一辆赣C*****号牌危险品运输罐车一前一后占道违停,民警即上前查处。当民警对粤B******号牌小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司机罗某某正在驾驶位上睡觉,于是将其叫醒,并告知此道路禁止车辆停放,要求其将车辆驶离,但司机罗某某表示,不让其在此停车睡觉,他便构成疲劳驾驶。经民警耐心与司机罗某某沟通并反复进行劝告,当事人罗某某仍拒不将车辆驶离,为维护交通法律法规严肃性,同时,避免群众特别是此前查处的危险品运输罐车司机产生交警选择性执法的误会,确保公平公正执法,民警对粤B******号牌小轿车司机罗某某现场作出编号:441928120023852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申请人罗某某驾驶粤B******号牌小型轿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我队对其作出的441928120023852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据充足,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8月04日10时08分许,申请人罗某某驾驶粤B******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沙田镇立沙大道,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沙田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立沙大道是沙田镇立沙片区的交通要道,申请人驾驶粤B******号牌小型轿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停车睡觉,不单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同时也对申请人自身的安全构成隐患。申请人提出的理由1、理由2与本案无关联,理由3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撤销本起行政处罚的依据。支持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照片、禁停标志等。

  本机关认为:

  罗某某驾驶粤B******号牌小型轿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28120023852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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