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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10-09

  东

  行

  东公交复字[2020]第234号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

  申请人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于2020年08月04日作出的编号:44192519051809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519051809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7月21日19时许,申请人高某某将粤S*****号牌小型轿车停放在东莞市黄江镇环城路富康花园路段,因违法停车被处罚。申请人称其所停放位置未小区门口两边,并没有停在中间影响到其他车辆行驶。其停放位置或许与出口较相近,但绝对有一定的安全距离。此情况违停望交警大队能够撤销,保证j决不出现此类情况再发生。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2519051809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1、从拍摄的粤S*****小型轿车违法图片来看,粤S*****小型轿车于2020年07月21日19时39分,在东莞市黄江镇环城路富康花园路段实施的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039),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东莞市黄江镇环城路是辖区内的主要道路之一,该道路设立了清晰、明显的禁停标志牌,申请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申请人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规定,属于停放、临时停车,妨碍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高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7月21日19时39分许,申请人高某某将粤S*****号牌小型轿车停放在东莞市黄江镇环城路富康花园路段,被拍摄有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经查,粤S*****号牌小型轿车停放路段设置有清晰、明显的禁停标志牌,申请人高某某提出的主张与违法停车的事实无必然联系。以上事实有违法图片、禁停标志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

  高某某实施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2519051809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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