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252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于2020年08月05日作出的编号:441936361000047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36361000047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称:
2020年08月05日,申请人张某某驾驶云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旗峰路/东城中路(黄旗口)80米路段,因实施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被东城大队予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称其是在驾车停放好后因口渴而喝了啤酒,且已经下车在停车场回酒店的路上被执法人员强行拉去做呼吸酒精测试的。要求撤销交警支队东城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36361000047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8月05日01时许,我队在东莞市东城街道旗峰路/东城中路(黄旗口)80米路段设卡查车,申请人张某某驾驶云G*****号小型轿车见我队在进行酒驾查处行动而调头逆行,我队执勤人员迅速追缉,张某某弃车逃跑,被我经执勤人员拦停进行酒精测试仪测试后,结果显示为27毫克/100毫升,申请人张某某在酒精检测结果上签名确认,以上事实有酒精测试结果、执法记录仪视频、民警《查处经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执勤民警当场予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扣留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8月05日01时许,申请人张某某驾驶云G*****号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东城街道旗峰路/东城中路(黄旗口)80米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为由查获,予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经执勤民警进行酒精测试仪测试后,结果显示为27毫克/100毫升,申请人张某某在酒精检测结果上签名确认。申请人称其是在驾车停放好后因口渴而喝了啤酒,且已经下车在停车场回酒店的路上被执法人员强行拉去做呼吸酒精测试的,我队不予以采纳。
本机关认为:
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云G*****号小型轿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予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措施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36361000047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