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260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于2020年09月02日作出的编号441925-190521191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5-190521191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6月11日19时08分,申请人黄某某驾驶粤S*****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大朗镇美景中路长顺街路口,实施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黄江交警大队罚款200元、记6分处罚。申请人称前车货车车厢较高,阻挡住其视线,当时路口的红绿灯设置高度较低,导致其误闯红灯。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25-190521191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6月11日19时08分,申请人黄某某驾驶粤S*****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大朗镇美景中路长顺街路口,实施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处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6月11日19时08分,申请人黄某某驾驶粤S*****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大朗镇美景中路长顺街路口,实施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查,该路口红绿灯设置和运行正常,申请人黄某某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其闯红灯,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因此申请人的主张不能作为撤销编号441925-190521191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
黄某某驾驶粤S*****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25-190521191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