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263号
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
申请人曾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于2020年08月26日作出的编号441925-370001662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5-370001662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称:
2020年08月26日10时39分,申请人曾某某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在东莞市黄江镇元岗二街蝴蝶一路2公里旧村村振鹏街路段,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被黄江交警大队查扣车辆。申请人称其电动车是轻便二轮电动二轮摩托车,在深圳注册登记上牌,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不合理。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25-370001662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8月26日10时39分,申请人曾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经查,该车辆属超标电动车,车辆属性是机动车)在东莞市黄江镇元岗二街蝴蝶一路2公里旧村村振鹏街路段,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2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1条第1款第2项,依法查扣其车辆。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强制措施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8月26日10时39分,申请人曾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经查,该车辆属超标电动车,车辆属性是机动车)在东莞市黄江镇元岗二街蝴蝶一路2公里旧村村振鹏街路段,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经查,其车辆在深圳登记备案车辆属性为“非新国标车”,车辆一致性证书上载明车辆为电动二轮摩托车,按机动车非汽车类进行管理,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因此申请人的主张不能作为撤销编号441925-370001662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
曾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2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1条第1款第2项,依法查扣其车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25-370001662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