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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彭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11-20

  东

  行

  东公交复字[2020]第262号

  申请人:彭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

  申请人彭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20年9月1日作出的编号:4441927191015937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编号:4441927191015937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彭某某不服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作出的44419271910159373处罚决定书。2020年8月21日14时13分,其驾驶粤B*****轻型特殊结构货车, 在东莞市长安镇厦边大街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处以200元罚款。申请人称其并没有长时间非法占用道路。要求撤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作出的4441927191015937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8月21日14时13分,在东莞市长安镇厦边大街路段,粤B*****轻型特殊结构货车因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我队执勤人员使用流动电子设备抓拍,我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申请人彭某某进行处罚。

  该路段设置有禁停标牌。当天我大队执勤人员在该路段进行巡逻执勤,依法有序地开展纠违工作,期间发现粤B*****轻型特殊结构货车没有按规定停放在停车泊位,车上没有任何人员;相关执法记录仪视频也显示,执勤人员对该车辆执法的整个过程中,该车司机并没有在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于是执勤人员依法对该车拍照取证,张贴违停告知单。

  粤B*****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大队使用处罚条例准确,作出处罚合理,不存在争议。

  本机关查明:

  2020年8月21日14时13分,申请人彭某某驾驶粤B*****轻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东莞市长安镇厦边大街路段,因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被处罚,以上事实有违法图片证实。经查,该路段设置有禁停的标牌;粤S*****小型轿车停放位置,并没有设置停车泊位,没有按规定停放在停车泊位,车上没有任何人员;相关执法记录仪视频也显示,执勤人员对该车辆执法的整个过程中,该车的司机并没有在场。

  本机关认为:

  彭某某驾驶粤B*****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41927191015937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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