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285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于2020年09月30日作出的编号:441920190693591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0190693591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3月11日13时,刘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东莞市南城街道朝阳路元美东路口行驶时,因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到。刘某称其在停车场出口未见路面指示标识,由停车场出来发现地面标线逆行后马上恢复正常行驶方向。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20190693591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3月11日13时17分,申请人刘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东莞市南城街道朝阳路元美东路口行驶时,因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3月11日13时17分,申请人刘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东莞市南城街道朝阳路元美东路口行驶时,因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到。经查,申请人刘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东莞市南城街道朝阳路元美东路口路段逆向行驶,违法图片清晰可见。朝阳路是单向行驶的道路,在丰泰大厦停车场出口及该路段的交汇路口处均设置了明显的行驶指示牌,道路路面上亦有行驶指示标线。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刘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20190693591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