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291号
申请人:俞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
申请人俞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编号:441925190526071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5190526071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9月25日,申请人俞某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在东莞市228国道5879公里300米路段,因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被黄江大队予以罚款150元,记6分的处罚。申请人称在违法路段经常拥堵,在不拥堵时路段限速过低不太合理。要求撤销交警支队黄江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5190526071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9月25日13时05分,申请人俞某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在东莞市228国道5879公里300米路段,在限速60km/h路段行驶速度达79km/h,被电子警察系统拍摄到。我队认为, 申请人俞某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违反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50元、记6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9月25日,申请人俞某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东莞市228国道5879公里300米路段时,被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有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在限速60km/h路段,申请人俞某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时速达79km/h,有违法图片为证、电子警察系统有计量部门的检定合格证书、在违法路段有清晰、明显的限速提示标志牌。至于申请人称在违法路段经常拥堵,在不拥堵时路段限速过低不太合理,我队不予以采纳。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俞某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违反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50元、记6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 441925190526071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