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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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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东公交复字[2020]第293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于2020年09月03日作出的编号:441909170040901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9170040901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9月03日16时许,申请人张某驾驶粤B*****号小型越野客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北行2218公里路段,因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申请人称其当时车辆有故障,停车检查,执勤民警也知道此情况仍被处罚不合理。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09170040901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9月03日16时04分许,申请人张某驾驶粤B*****号小型越野客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北行2218公里路段,因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被处罚。

  经我队核查,当天张某驾驶的粤B*****号小型越野客车正停靠在应急车道上,驾驶员张某正在车上睡觉,且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我队民警发现该情况后立即上前唤醒张某,询问其因何事在应急车道上停车,驾驶人张某称:“我稍微有点困了”民警表示不能在应急车道上停车休息,需要休息应当驶出高速收费站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休息。张某申辩该应急车道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是可以停车休息的。我队认为此种情况不属于《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紧急情况,对张某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申请撤消该违法行为的依据不充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记6分的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9月03日,申请人张某驾驶粤B*****号小型越野客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北行2218公里路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被执勤民警处罚。可认定张某实施的系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执法记录仪、查处违法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关于申请人张某提出其车辆有故障,停车检查,其当时并不是在检查车辆故障且车辆也不影响通行,其申辩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张某驾驶粤B*****号小型越野客车违反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记6分的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09170040901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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