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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龙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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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东公交复字[2020]第298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龙大队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龙大队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编号:441905190521867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龙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5190521867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9月28日,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S*****号轻型厢式货车在东莞市石龙镇滨江路与南桥路路口,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石龙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申请人称由于前方货车挡住了视线,无法判断而误闯红灯的原因。要求撤销交警支队石龙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5190521867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9月28日11时16分,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S*****号轻型厢式货车在东莞市石龙镇滨江路与南桥路路口,被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记6分的决定。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9月28日,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S*****号轻型厢式货车在东莞市石龙镇滨江路与南桥路路口,被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有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查,当天粤S*****号轻型厢式货车还未驶出停止线时,交通信号灯已亮起红灯,而粤S*****号轻型厢式货车在交通信号灯红灯亮起时仍继续越过停止线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有违法图片为证。至于申请人提出前方大货车挡住了视线,无法判断而误闯红灯的,我队不予以采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确认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才可通过路口。

  本机关认为:

  张某某驾驶粤S*****号轻型厢式货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 441905190521867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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