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313号
申请人:欧阳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
申请人欧阳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于2020年09月21日作出的441920290029327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4192039000216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0290029327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44192039000216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称:2020年8月13日05时05分,申请人欧阳某某驾驶赣C*****号牌重型厢式货车在东莞市南城街道环莞快速(53602)路段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违法行为,被予以2000元罚款、记6分的处罚决定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称交警认定违法事实错误,处罚程序违法:1、车辆没有违法超载;2、执法人员未表明身份执法;3、执法人员采取别车追车执法;4、南城交警大队出具法律文书超出期限;5、南城交警大队没有按文件精神联合相关部门整治超限超载货车。要求撤销441920290029327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44192039000216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8月13日05时05分,我队会同南城交通运输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在东莞市南城街道环莞快速(53602)路段开展整治超限超载车辆联合行动时,发现一辆赣C*****号牌重型厢式货车存在超载交通违法行为,于是通过鸣警笛、警车喊话器等方式要求驾驶人欧阳某某停车接受检查,但欧阳某某拒不理会继续驾车企图逃避执法,最终因前方道路出现交通缓慢情况才将车辆停下。随后,执法人员将当事车辆和驾驶人带到有计量车辆资质的华兴停车场对车辆进行过磅称重,经检验,赣C*****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载重总质量31000kg,实测总质量90880kg,超载193%,属严重超载行为。后民警对赣C*****号牌重型厢式货车依法开具4419203610001967号强制措施凭证进行扣留,但当事驾驶人欧阳某某趁执法人员不备,没有在强制措施凭证签名自行离开了停车场。
2020年09月11日,驾驶人欧阳某某来到我队拿回4419203610001967号强制措施凭证,并到华兴停车场对赣C*****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进行卸货转载。
2020年09月21日,驾驶人欧阳某某来到我队处理赣C*****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超载交通违法行为,我队依法开具441920290029327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代码1637”“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进行查处。接受交通违法处理后,欧阳某某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已记满12分,我队依法开具44192039000216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代码5056A”“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对其驾驶证进行扣留。
1、关于申请人反映车辆没有违法超载问题
经过磅称重,赣C*****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载重总质量31000kg,实测总质量90880kg,超载193%,严重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我队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2、关于申请人反映执法人员未表明身份执法问题
当事民警身上穿着反光衣,制式警服,佩戴有人民警察标志,已可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3、关于申请人反映执法人员采取别车追车执法问题
我队执法人员发现赣C*****号牌重型厢式货车存在超载交通违法行为时,一直采用鸣警笛、警车喊话器等方式要求驾驶人欧阳某某停车接受检查,但欧阳某某拒不理会继续驾车企图逃避执法,最终因前方道路出现交通缓慢情况才将车辆停下接受检查。
4、关于申请人反映我队出具法律文书超出期限问题
我队于2020年 08月13日凌晨对赣C*****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进行扣留时,驾驶人欧阳某某没有接收强制凭证自行离去,09月11日才到我队拿回强制凭证办理卸货转载手续,09月21日才到我队进行交通违法处理。此过程,我队均按照规定时限向违法当事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5、关于申请人反映我队没有按文件精神联合相关部门整治超限超载货车问题
执法当天,我队会同南城交通运输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开展整治超限超载车辆联合行动
我队认为, 申请人欧阳某某驾驶赣C*****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违反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记6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查明:
2020年8月13日05时05分,被申请人南城交警大队会同南城交通运输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在辖区东莞市南城街道环莞快速(53602)路段开展整治超限超载车辆联合行动时,发现一辆赣C*****号牌重型厢式货车存在超载交通违法嫌疑,随后,执法人员将其拦停并将当事车辆和驾驶人带到有计量车辆资质的华兴停车场对车辆进行过磅称重。经检验,赣C*****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载重总质量31000kg,实测总质量90880kg,超载193%,属严重超载行为。后南城交警大队依法向欧阳某某开具441920290029327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记6分的决定。欧阳某某接受交通违法处理后,其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已记满12分,南城交警大队依法开具44192039000216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其驾驶证进行扣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全电子汽车衡称量单》及《检定证书》,441920361000196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卸货转载凭证》,执法民警的《查处经过》等。
申请人反映的南城交警认定违法事实错误,处罚程序违法,经审查,我队不予认可。
本机关认为:
欧阳某某驾驶赣C*****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违反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记6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申请人欧阳某某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已达到12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1款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措施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 441920290029327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44192039000216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