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业务工作 > 行政执法

申请人龚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沥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12-11

  东

  行

  东公交复字[2020]第315号

  申请人:龚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沥大队

  申请人龚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沥大队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编号441919-190349993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沥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19-190349993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9月17日20时36分,申请人龚某某的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横沥镇恒泉路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横沥大队给予罚款200元处罚。申请人称停车路段没有设置禁止停车标志和警示牌,且2宗违停是在同一时间收到违停单的。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19-190349993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9月17日20时36分,申请人龚某某的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横沥镇恒泉路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第9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23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第114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罚款200元处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9月17日20时36分,申请人龚某某的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横沥镇恒泉路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经查,该路段禁停标志、标线设置清晰,且违停时间分别为9月17日20时36分和9月21日10时25分,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因此申请人的主张不能作为撤销编号441919-190349993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

  龚某某的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违反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第114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19-190349993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介绍 |  网站地图 |  网站致谢 |  版权声明

东莞市公安局版权所有  ICP证号:粤ICP备09140100号-4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标识:4419000026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316号
地址: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 邮政编号:523000 电话:(0769)22222107

市公安局微博

市公安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