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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莞城大队申请人赖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莞城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1-01-28

  东

  行政复

  东公交复字[2020]第349号

  申请人:赖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莞城大队

  申请人赖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莞城大队于2020年12月04日作出的编号:441902190775013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莞城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2190775013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8月02日,申请人赖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东莞市莞城街道创业横街路段,因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莞城大队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申请人称其机动车所停未压盲道与人行道,且不影响车辆与行人正常通行。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东莞市莞城街道创业横街路段是双向两车道道路,属于人车混合型道路,日常行人、非机动车通行需求大。在该路段路口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牌,全路段禁止车辆停放。2020年08月02日赖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该路段上停车,有违法图片证明。我队认为,申请人赖侦娜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8月02日,申请人赖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东莞市莞城街道创业横街路段时,被流动电子警察拍摄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经查,粤S*****号小型轿车停放在未划设停车位的路段上,该车违法地点为禁停路段,在路口设置了禁停标志牌。

  本机关认为:

  赖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02190775013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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