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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朗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1-03-26

  东

  行政复

  东公交复字[2021]第006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朗大队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朗大队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编号:441903190688796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朗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3190688796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12月05日19时51分许,申请人黄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大朗美景中路长顺街路口,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大朗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申请人称:1,案涉地点红绿灯设置存在误导,信号灯设置存在重叠,且右侧红绿灯位置较低,晚上近距离不容易区分,而后面三个红绿灯因为悬挂较高,误导司机通行;2,违章照片拍摄的场景不全,仅拍摄了一部分;3,当晚被前方大客车挡住视线,也影响了判断。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交警支队大朗大队作出的4419031906887965号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12月05日19时51分,黄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在大朗镇美景中路长顺街路口实施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电子警察抓拍。经核查,该路口交通信号灯设置符合《道路交通信息号设置与安装规范》(国标GB14886-2006)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确保能够清楚观察前方道路及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以及安全刹车距离为标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或追尾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实施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所述,申请人黄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我队对其作出的441903190688796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据充足,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12月05日19时51分许,申请人黄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大朗美景中路长顺街路口,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大朗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作为机动车司机应当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包括但是不限于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观察并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等),案涉路口的信号灯设置亦符合《道路交通信息号设置与安装规范》(国标GB14886-2006)的标准。申请人黄某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作为撤销本起行政处罚的理由。支持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监控视频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

  黄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39号令)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黄某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03190688796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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