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1]第039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坑大队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坑大队于2021年02月04日作出的编号441916-161011105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坑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16-161011105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1年02月04日22时59分,申请人黄某某驾驶粤L*****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东莞市东坑镇东坑大道北东莞证券东坑营业部-达宇运动器材有限公司2公里800米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东坑大队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处罚。申请人称是该路段没有设置禁令标志,认为处罚理由不成立,处罚过重。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16-161011105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1年02月04日22时59分,申请人黄某某驾驶粤L*****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东莞市东坑镇东坑大道北东莞证券东坑营业部-达宇运动器材有限公司2公里800米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90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3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处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1年02月04日22时59分,申请人黄某某驾驶粤L*****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东莞市东坑镇东坑大道北东莞证券东坑营业部-达宇运动器材有限公司2公里800米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经查,2006年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综合整治摩托车的通告》(东府【2006】80号),通告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禁止异地牌证摩托车在市除国道、省道以外的所有道路上行驶,申请人黄某某违法的路段既不是省道,也不属于国道,申请人黄某某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因此申请人的主张不能作为撤销编号441916-161011105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
黄某某驾驶粤L*****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16-161011105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