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1]第34号
申请人:姚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企石大队
申请人姚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企石大队于2021年02月01日作出的编号: 441923-190295622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企石大队作出的编号: 441923-190295622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12月22日00时01分,申请人姚某某驾驶粤L*****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东平大道科技园路口,因违反信号灯被抓拍。申请人称实发路段有大货车挡住视线,导致其误冲红灯,因此对其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的行政处罚不服,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 441923-190295622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12月22日00时01分,当事人姚某某驾驶粤L*****小型轿车行驶在东平大道科技园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我大队经核查现场电子图片,我队认为当事人姚某某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清楚,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40、41、42、43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第59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因此对当事人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12月22日00时01分,申请人姚某某驾驶粤L*****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东平大道科技园路口,因违反信号灯通行被处罚,以上事实有违法图片等证实,申请人车辆还未驶出停车线时,交通信号灯已亮起了红灯,而粤L*****小型轿车在亮红灯时仍继续越过停车线属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申请人称因挡住视线而导致误冲红灯不能作为撤销该宗交通违法的理由。
本机关认为:
姚某某驾驶粤L*****小型轿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 441923-190295622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