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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1-05-10

  东

  行政复

  东公交复字[2021]第35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于2021年02月02日作出的编号: 441907-190840465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7-190840465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1年01月22日14时25分,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S******牌大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虎门大道与银龙路交叉口0米路段,因违反信号灯被抓拍。申请人称由于现场执勤民警在该路段实施临时控制信号灯,绿灯时间只有2-3秒马上转为红灯,导致其误闯红灯,因此对其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的行政处罚不服,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  441907-190840465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调查,2021年01月22日14时25分,当事人张某某驾驶粤S******大型普通客车在虎门镇虎门大道与银龙路交叉口0米,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从监控视频看,该车辆通行路口时该路口交通信号灯明显已转换红灯状态。

  申请人张某某以现场执勤民警临时灯控,绿灯亮时只有2-3秒为理由撤消该违法。该违法事实清晰所以无法作为其辙销交通违法行为的理由。建议驾驶员今后谨慎驾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综上所述,我大队执法科学合理,该司机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处罚证据充分,请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给予维持我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1年01月22日14时25分,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S******大型普通客车在虎门镇虎门大道与银龙路交叉口0米,因违反信号灯通行被处罚,以上事实有违法图片、视频等证实,申请人车辆还未驶出停车线时,交通信号灯已亮起了红灯,而粤S******大型普通客车在亮红灯时仍继续越过停车线属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申请人的主张不能作为撤销该宗交通违法的理由。

  本机关认为:

  张某某驾驶粤S******大型普通客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 441907-190840465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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