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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寮步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1-05-10

  东

  行政复

  东公交复字[2021]第041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寮步大队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寮步大队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编号:441919190356757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寮步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19190356757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1年1月22日15时33分许,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嘉荣路段,因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横沥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申请人称:1,行人当时在最右边车道,案涉车辆当时在最左边车道;2,右前方当时被公交车挡住视线,当看到行人时,如果再紧急刹车,有被追尾的事故风险;3,作为成年人也要懂得判断如何过马路。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交警支队横沥大队作出的4419191903567572号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1年01月22日15时33分,当事人王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行驶至横沥镇嘉荣路段(礼让行人)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电子警察抓拍。根据电子警察图片显示,反映了该车违反不礼让行人的整个过程。当事人王某某提出其驾驶的粤S*****小型轿车通过该路口时被公交车遮挡视线,致其未礼让行人,经核实,我大队认为当事人王某某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第59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因此对当事人违反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王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行驶至横沥镇嘉荣路段(礼让行人)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我队对其作出的4419191903567

  57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据充足,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1年1月22日15时33分许,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嘉荣路段,因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横沥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

  王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19190356757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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