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1]第054号
申请人:袁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江大队
申请人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江大队于2021年03月01日作出的编号441929-290013551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江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9-290013551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11月10日19时35分,申请人袁某某实施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处以200元罚款、记12分的处罚决定。申请人称交警未现场抓住其本人违章违法、也未开具违法回执单及没有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要求撤销交警支队万江大队作出的441929-2900135510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11月10日17时53分,万江公安分局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治安警情时,查获袁某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转交我交警大队处理,并将当事人袁某某及所驾驶的摩托车带到万江交警大队,我队民警根据万江分局民警的取证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24项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予以扣留机动车。2021年3月1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江大队依法对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罚款200元,记12分。违法车辆图片所示,该摩托车确无悬挂机动车号牌,请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给予维持我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经查,2019年11月10日17时53分,万江公安分局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治安警情时查获袁某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转交万江交警大队处理,并将当事人袁某某及所驾驶的摩托车带到万江交警大队,后万江交警大队根据万江分局民警的取证记录,对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罚款200元,记12分。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摩托车图片、万江分局车站派出所报警回执等。申请人申请复议提出的主张不能作为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
本机关认为:
袁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24项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29-290013551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