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1]第070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江大队
申请人郑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江大队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的编号:44192919039571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江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919039571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3月16日9时43分,申请人郑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万江街道路段龙成本田围墙外旁边停放,申请人称:该路段系新建的,与主路有铁网隔离,路段两端也没有行人标志及禁止停放机动车标志,多次查询12123没有发现停车违法通知。隔了7—8个月才上传发现有7次违法记录。申请人要求撤销万江大队作出的4419291903957160等7个违法记录。
被申请人答复称:
当事人郑某某于2020年03月16日09时43分左右将号牌粤S*****小桥车停放在万江街道万江路旁的人行道上,人行道与机动车道因地铁施工已加设护栏进行隔离保护行人,该人行道两端与原人行道相连接,且该路段设有禁停标牌及路边设有黄色禁停标线,当事人实施违反机动车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039)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第9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23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不存在异议。
另外,经核查,当事人所反映的7次车辆违法停放记录,我队都按规定在限定时间内录入和上传(附相关7次违法的录入时间和上传情况截图),并不是当事人所说的7-8个月后才上传。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3月16日09时43分左右,申请人郑某某驾驶粤S*****小桥车在万江街道万江路旁的人行道上,因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以上事实有违法图片证据证实。经查,粤S*****小桥车停放在万江街道万江路旁的人行道上,人行道与机动车道因地铁施工已加设护栏进行隔离保护行人,该人行道两端与原人行道相连接,且该路段设有禁停标牌及路边设有黄色禁停标线。
另外,经核查,当事人所反映的7次车辆违法停放记录,万江交警大队按规定在限定时间内录入和上传(附相关7次违法的录入时间和上传情况截图),并不是当事人所说的7-8个月后才上传。案涉的7次交通违法告知书也由中国邮政集团东莞分公司在相应时段以挂号信寄出。
本机关认为:
郑某某驾驶粤S*****小桥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2919039571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