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1]第66号
申请人:陆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
申请人陆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于2021年03月15日作出的编号441907190850255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7190850255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陆某某不服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厚街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71908502552处罚决定书。2021年01月26日,申请人陆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厚街镇康乐南路路段,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厚街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处罚。申请人称其在上述路段的禁令标志指示不明显。要求撤销交警支队厚街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71908502552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陆某某于2021年01月26日19时45分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厚街镇康乐南路禁行时间行驶,被电子监控系统抓拍。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3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决定对粤S******小型轿车驾驶员陆某某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当事人陈述该处禁行标志不明显,我队经过调取视频监控,及现场查看,该路口四个方向均设置有禁行时间段标志,标志设置地点符合规定、标志清晰明显,其阐述的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其要求撤销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队处罚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不存在执法不合理的情况。请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给予维持我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1年01月26日19时45分,陆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厚街镇康乐南路禁行时间行驶,被电子监控系统抓拍。当事人陈述该处禁行标志不明显,经过调取视频监控,及现场查看,该路口四个方向均设置有禁行时间段标志,标志设置地点符合规定、标志清晰明显,其阐述的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其要求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因此申请人的主张不能作为撤销编号441907190850255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陆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3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07190850255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