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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叶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清溪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1-06-09

  东

  行政复

  东公交复字[2021]第086号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清溪大队

  申请人叶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清溪大队于2021年2月21日作出的编号:441935161026683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清溪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35161026683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叶某某不服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溪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35161026683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021年2月21日22时02分,申请人叶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清溪镇广场路20米处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违法行为,被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的处罚。申请人称车辆非营运小型轿车超载1人,5座车实坐6人,不应给予记6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应从轻处罚。要求撤销交警支队清溪大队作出的4419351610266830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1年2月21日22时02分,申请人叶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清溪镇广场路20米处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违法行为,被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的处罚。该车核载5人,实载6人,有执法记录仪视频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记6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查明:

  经查,叶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2021年2月21日22时02分,在清溪镇广场路20米处,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违法行为,该车核载5人,实载6人,有执法记录仪视频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叶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记6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35161026683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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