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1]第094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于2021年03月12日作出的441926190961166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6190961166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不服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作出的4419261909611666决定书。2021年02月05日,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东莞市S256省道厚沙路口被拍摄有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申请人称其车是按路牌指示行驶,路面和路牌标示不一致;按交通部门指示需右转南横路红绿灯左转直行再右转厚沙路,该路口设置了右转专用道,但经常停了车辆,并且经右转专用道再转入厚沙路是很不合理的。要求撤销交警支队厚街大队作出的4419261909611666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王某某于2021年02月05日12时24分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S256省道厚沙路口行驶,被电子监控系统抓拍。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第7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决定对粤S*****小型轿车使用者王某某作出罚款100元、记2分的处罚。当事人陈述该路口存在设置不合理的地方。厚街交警大队为了规范行车秩序,对辖区交通设施进行了规划和完善:该处不能右转,主要是车辆右转与人行道上的行人发生冲突,故该处过斑马线后只能直行,不能在经过斑马线后右转;厚街交警大队在该处道路设施开始实行前在相关媒体进行了公示。故申请人阐述的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要求撤销的理由不成立。
本机关查明:
经查,王某某于2021年02月05日12时24分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S256省道厚沙路口行驶,被电子监控系统抓拍,申请人陈述该路口存在设置不合理的地方。厚街交警大队为了规范行车秩序,对辖区交通设施进行了规划和完善:该处不能右转,主要是车辆右转与人行道上的行人发生冲突,故该处过斑马线后只能直行,不能在经过斑马线后右转;厚街交警大队在该处道路设施开始实行前在相关媒体进行了公示。故申请人阐述的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其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本机关认为:
王某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罚款100元、记2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441926190961166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3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