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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1-06-09

  东

  行政复

  东公交复字[2021]第117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江大队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江大队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的编号:441929-190401096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江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9-190401096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黄某某不服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万江大队作出的441929-1904010965处罚决定书。2021年4月12日上午8:20左右,当事人黄某某将号牌粤S*****停放在万江街道龙景路路口边沿,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处以200元罚款。申请人称车辆停放在没有压斑马线及阻挡人行专用道的地方,并称其他同一时间停放的车辆没有收到告知单。要求撤销交警支队万江大队作出的441929-190401096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1年4月12日上午8:20左右,当事人黄某某将号牌粤S*****停放在万江街道新城路段新城一路与龙景路路口的转弯位,新城一路已放置禁停标牌,全路段禁止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人通过路口需在该处进入新城一路人行道,当事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039)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第9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23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决定处以200元罚款。该交通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依据充足、违法记录事实清晰,不存在异议,请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给予维持我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另外,经核查,当事人所反映的粤S*****奔驰牌小车在我队警员执勤抓拍时没有停放在该路段。

  本机关查明:

  经查,2021年4月12日上午8:20左右,当事人黄某某将号牌粤S*****停放在万江街道新城路段新城一路与龙景路路口的转弯位,新城一路已放置禁停标牌,全路段禁止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人通过路口需在该处进入新城一路人行道,当事人的行为已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以上事实有违法图片证实。

  本机关认为:

  黄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29-190401096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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