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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1-07-05

  东

  行政复

  东公交复字[2021]第071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

  申请人胡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于2021年3月3日作出的编号:441909170049801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9170049801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1年3月3日11时34分,申请人胡某某驾驶贵C*****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京港澳高速2218公里处因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行为被太平高速公路大队予以警告,记6分的处罚。申请人称:车辆行驶时听到车子右边有异响,遂停车到应急车道查看,在执法现场因为太紧张,未将上述情况向执勤民警详细解释。要求撤销交警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4419091700498015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1年03月03日11时34分许,我队执勤民警巡逻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北行2218公里路段时,发现胡某某驾驶贵C*****号小型轿车停靠在应急车道上,打开了双闪灯,但没在车尾摆放危险标志。我队民警发现该情况后立即上前询问胡某某因何事在应急车道上停车,驾驶人胡某某当时没有说出停车的正当理由,且没有提到其驾驶的车辆有发生交通事故。因胡某某在应急车道停车的行为不属于《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2条所述的紧急情况。胡某某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我队执勤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第4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38项规定,予以警告处罚,记6分。民警对胡某某以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胡某某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胡某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之所以在应急车道停车是因为突然听到车辆有明显异响,当时受到惊吓。而且胡某某提供的贵C*****号小型轿车右侧车身受损的图片,并不能证明该车辆当时发生交通事故。我队民警现场调查时,驾驶人胡某某当时没有说出停车的正当理由,且没有提到其驾驶的车辆有发生交通事故。所以,胡某某提出的情形不足以证明当时有紧急情况停车,并不属于法定的紧急情况。

  综上所述,胡某某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持我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1年3月3日11时34分,申请人胡某某驾驶贵C*****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京港澳高速2218公里处因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行为被太平高速公路大队予以警告,记6分的处罚。申请人亦未提供事故证明,其提供的车辆右侧毁损的照片无法证明案涉车辆被查处时发生事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项对申请人予以警告,记6分的处罚。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本案案情复杂,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复议期限延长三十日。

  本机关认为:

  胡某某驾驶贵C*****小型轿车因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警告,记6分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09170049801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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