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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排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1-07-05

  东

  行政复

  东公交复字[2021]第082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排大队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排大队于2021年04月06日作出的编号:441922190194599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排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2190194599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1年3月27日12时58分许,申请人黄某某驾驶粤S*****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石排镇石排大道,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长时间停车标志或禁止停车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石排大队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申请人称:案涉车辆属于公务用车,案发时在上述地点进行公交车站信息采集工作。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交警支队石排大队作出的4419221901945996号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1年03月27日12时58分,申请人驾驶粤S*****小车在石排大道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或禁止停车线指示的违法行为。经我队核查现场及现场违法图片,在距离该违法地址不到20米处设有禁令标志牌,且临街店铺门口设有划线停车位,可满足公务停车需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黄某某驾驶粤S*****号牌轻型栏板货车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或禁止停车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我队对其作出的441922190194599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据充足,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1年3月27日12时58分许,申请人黄某某驾驶粤S*****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石排镇石排大道,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长时间停车标志或禁止停车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石排大队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禁停标志照片等证据佐证。

  申请人驾驶粤S*****号牌轻型栏板货车停在公交车站台位置采集信息的行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57号令)第二十二条中可以撤销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

  黄某某实施驾驶粤S*****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长时间停车标志或禁止停车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22190194599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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