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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1-07-05

  东

  行政复

  东公交复字[2021]第088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21年03月25日作出的编号441901-1911088159《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1-1911088159《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1年01月30日08时22分,申请人李某某驾驶湘D*****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莞长路山湖路路口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机动巡逻大队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处罚。申请人称是该路段没有设置禁令标志,认为处罚理由不成立。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01-1911088159《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1年01月30日08时22分,申请人李某某驾驶湘D*****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莞长路山湖路路口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90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3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处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021年01月30日08时22分,申请人李某某驾驶湘D*****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莞长路山湖路路口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经查,根据《关于调整大城区及主要干道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为优化东莞市交通干道通行秩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决定自2020年8月25日起,在限行区域范围内设置1个月的执法缓冲期。限行措施于2020年9月25日0时起正式执法,环城北路-G94珠三角环线高速-石大公路-连马路-X983县道-厚大路-环湖路-湖景大道-G4京港澳高速-万道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连接范围以内(不含上述边界道路)每天7:00 -9:00,16:00-20:00禁止重型载货汽车通过,且在车辆必经之路均清晰设置禁行标志标牌,申请人李某某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因此申请人的主张不能作为撤销编号441901-1911088159《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

  李某某驾驶湘D*****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01-1911088159《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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