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1]第139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龙大队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龙大队于2021年05月06日作出的编号:441905190550140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龙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5190550140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1年04月21日13时45分许,申请人李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龙城一路汇星路段时被拍摄有机动车逆向行驶。申请人称:1、案涉路段没有禁止左转标识,2、路口没有单行线和车道线标识,3、未简车头压逆行箭头或车尾驶过,4、不是主观违法,发现单行线后立即掉头等。要求撤销交警支队石龙大队作出的4419051905501400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石龙镇龙城一路汇星路段为西往东单向行驶路段,2021年04月21日13时45分,李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从东往西行驶至上述路段,实施了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设置在该路段的电子警察抓拍,并由我大队民警对违法信息审核后将该信息录入“电子警察信息管理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4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人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
据申请人自述,当时他是从广电路左转到龙城一路,他反映路口无禁止左转标识,实际情况是广电路左转到龙城一路有很明显的禁止左转标志,且在该路段路口设置了提示单向行驶的相关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标线。
综上所述,李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请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维持我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1年04月21日13时45分许,申请人李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行驶到龙城一路汇星路段时,因实施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石龙大队电子警察系统依法抓拍,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以上事实案涉路段现场照片,申请人违法事实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
李某实施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4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114条和《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05190550140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