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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1-08-17

  东

  行政复

  东公交复字[2021]第130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的编号:441909161009187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9161009187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1年5月19日15时27分许,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汽车在京港澳高速南行2211公里东莞入口(00004),因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被太平高速大队予以记6分,罚款200的处罚。申请人称:1,当时因右脚小腿抽筋而在应急车道临时停车;2,临时停车时间约为90秒,临停时间较短。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交警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4419091610091870号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1年5月19日15时27分许,我队民警巡逻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2211公里路段时,发现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停靠在应急车道上,打开了双闪灯,但车尾未摆放危险标志。我队民警发现该情况后立即上前询问刘某某因何事在应急车道上停车,驾驶人刘某某口述称:“行至停车地点时觉得疲劳,不适合继续开车,需要休息一下,停车时间大概1分钟左右……”民警表示疲劳不能在应急车道上停车休息。并刘某某解释,如开车前觉得疲劳,可以选择休息好后再开车上高速,行驶过程中觉得疲劳的,可以在就近服务区休息,或者在就近出口驶离高速,找个安全的地方休息。因此,刘某某在应急车道停车的原因不属于《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2条所述的紧急情况,民警对刘某某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刘某某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第4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38项规定,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民警对刘某某以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刘某某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查明:

  2021年5月19日15时27分许,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汽车在京港澳高速南行2211公里东莞入口(00004),因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被太平高速大队予以记6分,罚款200的处罚。申请人提出右脚小腿抽筋而在应急车道临时停车,临停时间约为90秒。现场执勤民警调查时,刘某某一直称其因疲劳驾驶不宜继续开车而将车停在应急车道,并没有提及小腿抽筋的情况。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视频佐证。

  本机关认为:

  刘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汽因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09161009187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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