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1]第136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
申请人赵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于2021年04月22日作出的No. 441936-170020869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36-170020869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1年04月22日10时18分,申请人赵某某驾驶粤S*****车辆途经东城街道东城路区政府广场路段斑马线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礼让行为,后被东城大队予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决定。申请人称其当时未遇行人横道上有人行而未停让;当天现场拍录与开单非同一工作人员。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441936-170020869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1年04月22日10时18分,粤S*****车辆驾驶员赵某某在途经东城街道东城路区政府广场路段斑马线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行驶。违法视频显示行人通过斑马线时车辆并未停车让行,明显存在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1年04月22日10时18分,粤S*****车辆驾驶员赵某某在途经东城街道东城路区政府广场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没有避让正在横过斑马线的行人,直接从行人经过的斑马线上行驶过去。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赵某某驶粤S*****小型轿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No.441936-170020869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