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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龙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1-08-17

  东

  行政复

  东公交复字[2021]第138号

  申请人:龙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

  申请人龙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的编号:441920190724284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0190724284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1年05月02日01时47分,申请人驾驶粤L*****小型轿车在鸿福路沃尔玛周边道路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处以200元罚款。申请人称车辆停放在停车坪;该处没有禁停标志,要求撤销交警支队南城大队作出的441920190724284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1年05月02日01时47分,我队接群众投诉反映鸿福路沃尔玛周边道路路段有机动车违法乱停放情况。我队执勤人员到达该路段后,发现一辆车牌号为粤L*****号的小型汽车停放在机动车道上,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执勤人员遂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粘贴在该车挡风玻璃与雨刮之间,告知其违法行为及处理单位、地点。

  鸿福路沃尔玛周边道路路段已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牌,全路段除停车位外禁止车辆停放。当天粤L*****号牌小车停放的区域属于环岛型掉头区域,供社会车辆掉头行驶,当事车辆在机动车道上停车,对过往行人、车辆的正常通行造成影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1年05月02日01时47分,申请人龙某驾驶粤L*****小型轿车在鸿福路沃尔玛周边道路路段,因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被南城交警大队予以处罚,以上事实有违法图片证实。经查,鸿福路沃尔玛周边道路路段已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牌,全路段除停车位外禁止车辆停放。粤L*****号牌小车停放的区域属于环岛型掉头区域,供社会车辆掉头行驶,当事车辆在机动车道上停车,对过往行人、车辆的正常通行造成影响。

  本机关认为:

  龙某驾驶粤L*****小型轿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20190724284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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