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东府行复〔2022〕2157号
申请人:姜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8月2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19073610556900),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终止对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