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交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行罚决字
﹝2023﹞4419422900038512号
违法行为人韦文映,于2023年3月22日7时20分许驾驶车牌为粤SE460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东莞市环城南路黄公坑跨线桥路段东行方向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
经核查,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现场违法抓拍图片等证据证实,且违法人员韦文映对其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陈述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之规定,现决定对韦文映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记1分。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交管12123 APP上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日内向东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市快速路大队
202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