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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行复〔2022〕2157号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4-02-07

  

  东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东府行复〔2022〕2157号

  申请人:姜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8月2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19073610556900),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终止对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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