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公交复字[2019]第083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大道下桥路段268号。
申请人吴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19年03月07日作出的编号: 441932- 119006017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编号: 441932- 119006017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02月28日07时许,申请人吴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大道朱墈路口路段,被拍摄有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申请人称黑色车右后方快速超车,强行变道,迫使其左打方向避让,造成压线。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 441932- 119006017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02月28日07时许,申请人吴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大道朱墈路口路段,被拍摄有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02月28日07时许,申请人吴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大道朱墈路口路段,被拍摄有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经查,申请人吴某提供的相片不能反映出后方车辆快速超车,相片中显示双方的车辆还没有进入选定的车道,故不能显示申请人吴某在采取紧急措施,该情形与本案无关联。该路段的标线指示完善,申请人吴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大道朱墈路口路段,压实线变道,违法图片清晰可见。
本机关认为:
吴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 441932- 119006017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