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公交复字[2019]第080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埗大队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埗大队于2019年01月11日作出的No.4419323 20045515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高埗大队作出的No.4419323 20045515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称:
2019年01月11日20时许,申请人陈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东莞市高埗镇二上坊路段,被执勤民警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为由查获。申请人称其经过合法手续买了一辆摩托车,是准备回家上牌、考证;其于2019年1月11日晚去维修手机,用摩托车做了代步;其只想取回其摩托车。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4419323 20045515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01月11日20时许,申请人陈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东莞市高埗镇二上坊路段,被执勤民警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为由查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予以扣留机动车。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No.4419323 20045515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本机关查明:
2019年01月11日20时许,申请人陈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东莞市高埗镇二上坊路段,被执勤民警以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为由查获。经查,陈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东莞市高埗镇二上坊路段行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申请人陈某驾驶车辆存在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的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发现申请人陈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以上事实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查处经过、案涉车辆、执法视频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陈某驾驶无牌摩托车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予以扣留机动车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措施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No.4419323 20045515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