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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交复字[2019]第07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19-04-30

东 莞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公交复字[2019]第077号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大道下桥路段268号。

申请人曹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19年02月28日作出的编号:441903-190514028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3-190514028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02月17日00时许,申请人曹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大朗镇长盛一街长顺街交叉口路段,因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到。申请人称因元宵节期间大朗大润发附近搞文艺演出活动,有的路口被铁栅栏封路,路口站有人不让其车通行,并告知只有公安才能通过,后来其就调头从另一个出口出来了。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03-190514028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02月17日00时许,申请人曹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大朗镇长盛一街长顺街交叉口路段,因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02月17日00时许,申请人曹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大朗镇长盛一街长顺街交叉口路段,因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到。经查,申请人曹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大朗镇长盛一街长顺街交叉口路段逆向行驶,违法图片清晰可见。该路段标志牌及地面交通指示标志设置规范。

本机关认为:

曹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03-190514028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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