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支 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公交复字[2019]第090号
申请人:卓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江大队
申请人卓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江大队于2019年02月18日作出的编号:东公(交)决字【2019】第441929-290009169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万江大队作出的编号:东公(交)决字【2019】第441929-290009169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01月11日10时许,申请人卓某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万江区汾溪路路段,被执勤民警以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交通违法行为为由查获。申请人称其公司车是六座的,座位也没有拆,只有拉几棵树苗,有时候只拉公司人,还有拉本公司货物而已。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东公(交)决字【2019】第441929-290009169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01月11日10时许,申请人卓某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万江区汾溪路路段,被执勤民警以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交通违法行为为由查获。其行为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予以罚款500元。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01月11日10时许,申请人卓某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万江区汾溪路路段,被执勤民警以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交通违法行为为由查获。经查,当日大队在东莞市万江区汾溪路路段设卡查车,10时许,执勤民警检查粤S*****小型普通客车,发现该车辆被擅自拆除了后面的一排座位,有执法现场图片证实。客运机动车是专门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交通工具。客运机动车从车辆设计到使用性能都是专门为乘客服务的,因此,为了保证乘客的乘车安全及良好的乘车环境,客运机动车不能擅自拆除座位和装载除随身行李以外的其他货物。
本机关认为:
卓某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东公(交)决字【2019】第441929-290009169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