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事项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
二、业务内容
我市居民申请赴港澳定居
三、申请条件
(一)港澳单程
1、夫妻团聚类:夫妻一方定居港澳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2、子女照顾父母类:内地子女年满18周岁且未满60周岁,其父母双方均定居港澳、均年满60周岁且在港澳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
3、父母投靠子女类:内地父母年满60周岁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定居港澳的18周岁以上子女。
4、子女投靠父母类:内地子女未满18周岁,需要投靠定居港澳的父母。
(二)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
1、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或澳门;
2、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
3、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满七年后,因多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重返香港或澳门定居;
4、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
(三)澳门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
申请人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下同)取得澳门居民身份时未满14周岁(含生日当天,下同),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09年12月1日仍定居澳门,可以申请前往澳门定居与父母团聚。具体有下列两种情形:
1、申请人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持有首次发证日期为2001年11月1日以前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且以首次发证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
2、申请人持有澳门特区政府身份证明局(以下简称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证明书,证明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取得澳门居民身份、现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且以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取得澳门居民身份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
(四)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
申请人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下同)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时未满14周岁(含生日当天,下同),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11年4月1日仍定居香港,可以申请前往香港定居与父母团聚。具体条件为:申请人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持有首次发证日期为2001年11月1日以前的香港居民身份证,且以首次发证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
(五)持《入境许可证》单程前往香港
申请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留权已经香港入境处核实,获签发《入境许可证》。
四、所需材料
(一)港澳单程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申请表上贴有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1张;提交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单程申请提交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
2、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件、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如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需同时交验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4、申请人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决定)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5、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夫妻团聚类:交验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此段婚姻育有亲生子女的还须交验子女身份证明及出生证明。偕行的子女还须交验出生证明及内地父或母的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曾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文件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偕行子女是与前夫(妻)所生的,提供抚养权协议书或判决书)
(2)子女照顾父母类:交验子女出生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父母在港澳无子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受理申请时填写《声明书》。内地有兄弟姐妹的,还提供兄弟姐妹商议由谁去照顾父母的协议书,交验所有兄弟姐妹的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3)父母投靠子女类:交验子女出生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提交父母内地确无子女的证明,受理申请时填写《声明书》,如港澳有多名子女,还需提供其他子女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4)子女投靠父母类:交验子女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并提交复印件。
6、父母已离异的未满18周岁子女,须提交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父或母已死亡的,须提交父或母的死亡证明书。
7、子女照顾父母类、父母投靠子女类、子女投靠父母类这三种类别中的子女无法提供原始出生证明的或婚前生育的或系非婚生子女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作DNA测试的,须另提交子女、父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和三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各一张(规格:48mm×33mm),填写《DNA检测申请书》。
8、收养子女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9、受理申请时填写《港澳关系人地址、电话信息表》。
(二)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以下简称“永居子女”)
1、香港永居子女提交填写完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粉红色和白色),澳门永居子女提交填写完整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两份(浅蓝色和白色)(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每份申请表上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1张;提交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及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2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3、交验父母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4、申请人父母一方在内地的,交验在内地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5、交验申请人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6、申请人系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7、父母已离异的未满18周岁子女,须交验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并提交复印件两份。父或母已死亡的,须交验父或母的死亡证明书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8、子女无法提供原始出生证明的、婚前生育、非婚生子女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作DNA测试的,须另提交子女、父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和三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各一张,填写《DNA检测申请书》。
9、受理时填写《同意书》、《港澳关系人地址、电话信息表》。
(三)香港或澳门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每份申请表上贴有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1张;提交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申请事由填写“超龄子女”,申请人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须在港澳关系人姓名栏签署姓名。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3、交验在港澳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两份。如属申请澳门超龄子女条件第二种情形的,还须提交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证明书。
4、交验出生证明或者出生公证,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5、婚生子女交验亲生父母的结婚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6、申请人系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7、子女无法提供原始出生证明的、婚前生育、非婚生子女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作DNA测试的,须另提交子女、父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和三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各一张,填写《DNA检测申请书》和《亲子鉴定申请书》。
8、父母已离异的,须交验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并提交复印件两份。父或母已死亡的,须交验父或母的死亡证明书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9、受理申请时填写《港澳关系人地址、电话信息表》。
(四)持《入境许可证》单程前往香港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申请表上贴有申请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1张;提交申请人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持入境证类申请提交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入境许可证》。
4、交验出生证明或者出生公证,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亲生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6、提交香港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如有香港亲属需提供)
7、申请人系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五、办理程序
填写申请表→领号→窗口受理→取回执→按获准通知书办理赴港澳定居手续→注销户口→办理单程出境手续→缴费→领证
六、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
查询电话:12367
投诉电话:12367
七、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40元人民币。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九、注意事项
(一)2018年7月1日起,东莞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全市34个出入境窗口受理点,全面推行实施出入境预约办证服务,不再派发现场排队号。符合急事急办条件的,可不经预约直接到现场办理。各位申请人可以通过打开微信小程序“粤省事”、关注微信公众号“广东出入境”或登录广东省公安厅服务专栏(http://gdga.gd.gov.cn/crj/)等方式提前预约办证时间和办证地点。
(二)《前往港澳通行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
(三)符合多种定居申请条件的内地居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条件申请。
(四)所有赴澳门的单程申请以及收养子女赴香港单程申请,须备齐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五)按省公安厅规范要求,须两次面见赴港澳定居申请人及其港澳关系人,现场采集合照。在受理港澳定居申请时首次面见,在办理出境手续时第二次面见(永居子女类、超龄子女类的港澳关系人可免第二次面见)。办理出境手续后申请人须在预约时间内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
(六)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前往香港定居申请不设截止期限,请申请人合理安排时间提出申请。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申请人无法提交父母结婚证明或者本人出生证明的,如本人同意做亲子鉴定,可免交父母结婚证明和本人出生证明。
(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审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编造父母子女关系、虚报年龄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批准其赴港澳定居,并依法处理。
(八)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九)2013年9月26日,我市公安出入境行政事业性收费正式纳入省非税系统进行收缴。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的缴费时间为办理单程出境手续后,申请人可在领取证件前,凭受理回执到出入境办证大厅持银联卡缴费,或到市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