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欧成卷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大岭山交警大队电子警察监控抓拍,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五十五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注:对个人罚款不超过二千元上罚款的、无证人员限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不需要听证内容),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岭山交警大队(联系人: 交警大队违法处理中心钟警官,何警官 地址:东莞市大岭山镇石大路大岭山段801号,联系电话:0769-81602366 )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岭山大队
2024年 1 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