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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881C/2024-00027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4-02-01
名称: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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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01  浏览次数:-

  

  驾驶人黄启辉,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交警大队(地址:东莞市虎门镇长德路22号,联系人:谢警官、郭警官,联系电话:0769-8510477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交警大队

  2024年1月18日

  附:

姓名

驾驶证档案编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黄启辉

451001818663

2023年7月25日18时49分,黄启辉驾驶粤SL060教练汽车在省道12291公里587米路段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有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拟记6分,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