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市更新了《东莞市公安局安全生产权责清单》,现按要求向社会公布。
东莞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15日
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市更新了《东莞市公安局安全生产权责清单》,现按要求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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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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