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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881C/2020-00717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0-12-28
名称: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东莞市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东公【2020】821号 发布日期: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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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东莞市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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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园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分局、市公安局局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2018-2020年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规划》工作部署,深入推进东莞市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工作,有效遏制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东莞市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2日   

  东莞市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运营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自觉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广东省2018-2020年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规划》,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等级化管理,是指职能部门针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日常管理情况,根据一定的指标对企业进行考核评定,并按评定的成绩进行分级管理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是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各镇街(园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分局开展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及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  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是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和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章  等级评定的范围、分类、标准

  第五条  等级评定的范围。参加等级评定的企业为注册地在东莞市或注册地虽在外市但在东莞市办理运输许可(备案证明)的、涉及我国列管的32种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仓储企业。

  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专业实验室等具有科研性质的企业和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不参与等级评定。

  第六条企业等级的分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管理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重点关注四类。甲级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优秀单位,乙级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单位,丙级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基本合格单位,重点关注为上一年被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机关或其他职能部门处罚的企业。

  第七条  企业等级评定项目及规则。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评定采用得分制,项目按标准分为三项,基础项、分类项、加分项。基础项80分,分类项20分,加分项20分,三项总分120分。

  第八条  企业等级评定标准。企业等级评定综合得分为90分以上的评为甲级;综合得分为60分至90分的企业评为乙级;综合得分为60分以下的评为丙级;经证实有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或涉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评为重点关注企业。

  对连续二年评定为丙级的企业,评为重点关注企业。

  第三章  等级评定的方式及时间

  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评定实行定期升降制,每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上一年12月26日至当年12月25日。

  第十条  等级评定采用日常评定与集中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评定以职能部门对企业日常的检查情况为依据;集中评定由职能部门集中时间进行,评定时间为当年的12月26日至次年的2月26日。

  第四章  等级评定的程序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等级评定采用企业自评、协会配合、职能部门评定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单位自评;

  (二)各镇街(园区)协会办事处初评;

  (三)市管理协会核查确认;

  (四)各镇街(园区)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初审评定;

  (五)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终审评定;

  (六)等级评定结果公示;

  (七)等级评定结果公布。

  第五章  监管和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甲级企业应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措施,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职能部门对甲级企业每年开展至少一次实地检查行动。甲级企业节假日期间申请许可证(备案证明)、专管员岗前培训、安全评估、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换证等方面要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三条  乙级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积极有效地整改措施,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职能部门对乙级企业加大指导力度,每年开展至少两次实地检查行动,督促及时整改;对申请运输许可(备案证明)等相关事宜,在严格把关的基础上予以尽快办理。

  上年度评定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乙级企业,不得评为甲级企业。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对丙级企业实行加强监管。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实地检查行动,不定期核实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用途和流向,在审批相关手续时,严格把关,对购买次数和用量进行有效控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实地核查。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对重点关注企业实行重点监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实地检查行动,不定期核实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用途和流向,在审批相关手续时,逐层逐个筛查,严格把关,对购买次数和用量进行有效控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  甲、乙、丙级企业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或涉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从结案之日起企业等级降为重点关注,参照第十五条实行重点监管,甲级企业取消颁发的相应证书或奖牌。

  第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应如实开展自评,不得在评定中弄虚作假。参评企业在评定中违反规定的,一律评定为丙级。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及管理协会在开展等级评定时,应当严格执行标准,认真开展,及时完成评定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评定材料,积极配合评定工作,拒不配合评定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重点关注企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被评定为重点关注的企业,其工作人员不能担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的管理人员,并由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加大日常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涉及非列管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仓储企业,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评定标准

        2. 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

  


附件1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评定标准

  基础项(80分)

  一、证照齐全,人员到位(20分)

  (一)企业各类证照齐全有效的,得2分。(2分)

  (二)企业明确分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的,得1分;分管领导能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工作情况的,得1分。(2分)

  (三)企业配备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的,得1分;专管员能全面掌握工作情况的,得1分。(2分)

  (四)企业定期举办易制毒化学品教育培训的,得1分;在企业内设置涉易制毒化学品宣传栏的,得1分;每季度更新宣传栏内容的,得1分。(3分)

  (五)企业重要岗位人员信息全面准确的,得1分;重要岗位人员熟悉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的,得3分;重要岗位人员能熟练掌握台账管理技能的,得3分。(7分)

  (六)重要岗位人员无毒品违法犯罪记录的,得4分。(4分)

  说明:本评定标准所说的重要岗位人员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领导及生产、买卖、使用、运输、仓储部门的如下人员:

  生产类:生产员、专管员、销售员;

  买卖类:采购员、专管员、销售员;

  使用类:专管员、采购员、生产主管、仓管员;

  运输类:专管员、司机;

  仓储类:专管员、仓管员。

  二、职责明确,制度落实(20分)

  (一)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制定《易制毒化学品法人职责》、《易制毒化学品分管领导职责》、《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工作职责》、《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职责》、《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员职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主管职责》、《易制毒化学品司机职责》和《企业仓库保管人员职责》等制度并落实制度上墙的,得8分;重要岗位人员签订责任书,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的,得5分。(13分)

  (二)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有针对性地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销、使用、运输和仓储等日常工作管理规范,制定本企业的管理制度并落实制度上墙的,每制定一项制度得1分,总分不超过5分;没有制定制度的,不得分。(5分)

  (三)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能对重要岗位人员建立考核奖惩措施的,得1分;在检查过程中提供相应的考核奖惩措施办法、考核奖惩记录等材料的,得1分。(2分)

  三、安装系统,及时报备(10分)

  (一)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安装并使用“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东莞市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分级管理服务平台”等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理的,每使用一个系统得3分。(6分)

  (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仓储企业能在月底认真核实本月上报的数据,对历史数据有错误的,能及时将错误数据及原因上报审批的公安禁毒职能部门予以纠正的,得4分。故意伪造数据的,不得分,并依法处理。(4分)

  四、仓储合规,落实安全(20分)

  (一)企业设有符合有关标准的仓储设施,并按法律要求独立存放易制毒化学品的,得3分;企业有安装监控设备24小时不间断对仓储设施内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监控的,得2分。(5分)

  (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保管措施落实到位,设置仓管台账的,得3分;进出仓库登记齐全的,得1分;登记清晰的,得1分;仓库设置明显外部标识的,得1分;注明易制毒化学品品名和发生意外应对方法的,得1分;仓库内设置相应标识的,得1分。(8分)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仓储企业能制定并落实易制毒化学品安全防范措施的,得4分。(4分)

  (四)没有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得3分。不及时报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评为重点关注企业,并按《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3分)

  说明:按规定可以不设仓储场所的企业,以所有企业的平均分作为本标准第四点的得分。

  五、配合管理,积极培训(10分)

  服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主动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的,得5分;积极参加职能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的,得5分。(10分)

  分类项:台账规范,一企一档(20分)

  一、企业分类建立以下规范台账,保存期不少于2年。(5分) 

  (一)生产、经营、使用类企业能做好易制毒化学品月度、年度报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表、企业登记表、企业安全制度落实检查登记表、安全、培训、紧急处置预案制度和“各类凭据、合同装订本”等台账,接受检查时能按要求提供银行往来款记录单的,得5分。如果台账不齐全的或不能提供银行往来记录单的,将依据台账数量和所能提供的银行往来记录单数量酌情计分,同一企业得分上限为5分。

  (二)仓储、运输类企业能做好易制毒化学品月度、年度报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表、企业登记表、企业安全制度落实检查登记表、安全、培训、紧急处置预案制度和仓储合同合订本等台账的,得5分。如果台账不完整或不能提供银行往来记录单的,将依据台账数量和所能提供的银行往来记录单数量酌情计分,同一企业得分上限为5分。

  二、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销售、运输、调剂、入库、出库、回库等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将信息录入管理系统,数据发生后一周内如实全面录入系统的,得15分;两周内如实全面录入的,得10分;超过两周录入的,不得分。(15分)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在易制毒化学品入库时,要及时准确将易制毒化学品入库数量、溢损等情况录入系统。其中,生产、经营类企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在查验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同时,要将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在系统内及许可证(备案证明)上予以签注并将生产报表准确录入系统;使用企业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使用时,要及时将易制毒化学品出库的品种、数量录入系统;运输企业在承运前应查验许可证(备案证明),要将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在许可证(备案证明)上予以签注,货主要将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数量在系统内录入;仓储企业要查验委托储存企业的许可证(备案证明),复印或扫描的形式存档,并及时将委托储存企业的企业资料、储存、出库、溢损等信息录入系统。信息录入不完整的,将根据录入数量酌情计分,同一企业得分上限为15分。

  加分项(总分不超过20分)

  一、发现违法犯罪苗头或线索能主动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予以加分。(制毒案件每起最高加5分,其他案件每起最高加2分)

  二、企业积极配合公安、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完成相关业务活动的,由企业负责人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呈书面报告,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加分。(国家、省级业务活动每项最高加10分,市级业务活动每项最高加5分,镇街、园区及业务活动每项最高加3分)

  三、协会成员企业派遣相关工作人员配合公安、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对其他企业开展督导检查行动、辅助其他企业改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式的,予以加分。(每次最高加2分)

  四、协会成员企业自行创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可采纳,推广使用的,予以加分。(每次最高加5分)

  五、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在考核期间均能在数据发生3日内,准确全面地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销售、运输、调剂、入库、出库、回库等信息录入东莞市易制毒化学品分级管理服务平台管理系统的加2分。

  

附件2

  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

  第一类

  1.  1-苯基-2-丙酮

  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一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羟亚胺

  14.邻氯苯基环戊酮

  15.溴代苯丙酮

  16. α-氰基苯丙酮

  17. N-苯乙基-4-哌啶酮

  18. 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19. N-甲基-1- 苯基-1-氯-2-丙胺*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6.溴素

  7.  1-苯基-1-丙酮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