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杨国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8月25日3时许,你在未取得船艇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艘渔船(6.5匹手握式单机,蓝色机动船,无船名船号)在东莞市长安镇厦岗振惠通码头附近水域行驶时,被长安水上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该艘渔船无船舶名称及船舶识别号信息,你无法提供该船舶相关登记凭证,经东莞海事局、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东莞市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船级社东莞办事处等部门联合认定,该艘船舶属于“三无”船舶。以上事实有查获的“三无”船舶、联合认定报告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查获的船舶属于“三无”船舶,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第一条及第三条之规定,拟对你持有的该艘“三无”船舶予以没收。
如对上述告知事项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东莞市公安局长安水上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没收涉案“三无”船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你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东莞市公安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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