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驾驶人发生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已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处罚前告知,因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现已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东莞市中堂交警大队(电话号码:0769-88810227)领取处罚决定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告期为六十日。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的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