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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业务公告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4-02-29

  

  外籍华人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一、 申请条件 

  原为东莞市户籍,合法取得外国国籍(通过非法渠道获得外国籍或非法持有外国护照的人员不予受理),现定居在中国,并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二、 所需材料(一式三份) 

  1. 填写《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办,所有法定监护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 

  2. 申请人照片及回执:提交有效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相片检测回执》及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半身蓝底彩色照片(贴申请表); 

  3. 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人签名,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国内学习及工作简历、移民及入外籍时间和理由、离开中国后在国外详细生活经历及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理由,并注明“申请人自愿申请恢复中国国籍、放弃外国国籍”“中文名***作为办理户籍登记时使用”,本人签名,未成年可由父母代写,由父母双方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名); 

  4.  申请人自愿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声明(固定模板,签名);

  5. 被投靠人同意申请人恢复中国国籍的声明(被投靠人签名);

  6.个人简历(包括申请人及被投靠人简历,从出生至今的生活、学习及工作经历,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不间断,并注明国籍变更情况及家庭收入情况,本人签名。另外,若申请表上家庭成员信息显示不够详尽,额外提供一份家庭成员信息,申请人签名。未成年人由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签名);

  7. 外国护照及中文翻译件、有效中国签证复印件; 

  8.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已加入海牙公约的缔约国可提供海牙认证)的所在国的入(国)籍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9.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已加入海牙公约的缔约国可提供海牙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中文翻译件(18周岁以下免提供);

  10. 东莞市户籍近亲属户口本和身份证及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11. 生活保障证明(提供本人10万元定期6个月以上的存款证明,非本人名下存款提供存款所有人的担保声明并作公证);

  12. 东莞房产证明(非本人名下房产提供房产所有人的担保声明并作公证); 

  13. 原东莞户口的注销证明复印件;

  14. 入籍外国时所持的中国护照复印件、出国定居时所持用中国护照复印件; 

  三、 办事程序

  准备齐资料 → 填写申请表 → 领号 → 窗口受理 → 取回执 → 缴费 → 等候通知领取证件 → 户政部门入户

  四、注意事项 

  1.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国)籍证书、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已加入海牙公约的缔约国可提供海牙认证),并经国内公证部门、翻译公司、翻译中心等有资质的单位翻译成中文; 

  2. 申请人是外籍华人在加入外国籍后更名其英文姓名不是中文姓名音译的,对其姓名的变更需办理公证手续; 

  3. 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经国内公证部门、翻译公司、翻译中心等有资质的单位翻译成中文。 

  4. 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所提交的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1:1大小,并按顺序摆放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5.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国家政策调整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最新通知为准。

  6. 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可能需要额外提交相关资料以便公安机关进行国籍审定,经审定具有外国国籍的才能提出恢复中国国籍申请。

  五、 收费标准 

  1. 手续费人民币50元/人,手续费在受理时交纳,不论国籍申请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 

  2. 国籍证书,人民币200元/人。 

  、 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查询电话:1236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14:00-17:30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一、 申请条件

  从未取得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有近亲属并且定居在中国。

  二、 所需材料(一式三份) 

  1. 填写《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办,所有法定监护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 

  2. 申请人照片及回执:提交有效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相片检测回执》及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半身蓝底彩色照片(贴申请表);  

  3. 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详细生活、学习、工作经历及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理由,需注明申请人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国籍、放弃外国国籍;本人签名,未成年可由父母代写,由父母双方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名;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申请报告中需描述以下内容:父母出国前国内生活、学习、工作简历,何时何地结婚,何时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何时加入外国国籍等情况); 

  4. 申请人自愿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声明(固定模板,签名);

  5. 被投靠人同意申请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声明(被投靠人签名);

  6. 个人简历(包括申请人及被投靠人简历,从出生至今的生活、学习及工作经历,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不间断,并注明国籍变更情况及家庭收入情况,本人签名。另外,若申请表上家庭成员信息显示不够详尽,额外提供一份家庭成员信息,申请人签名。未成年人由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签名);

  7. 外国护照及中文翻译件、有效中国签证复印件; 

  8. 东莞市户籍近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9. 未成年人需提供出生证及出生时父母所持的证件及签证、外国绿卡等国籍审定相关材料;

  11. 年满18周岁外国人,必须提供有效在华永久居留身份证以及在东莞市房产、经济保障证明(房产和生活保障证明参考恢复国籍材料提供); 

  12.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已加入海牙公约的缔约国可提供海牙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中文翻译件(18周岁以下免提供)。

  三、 办事程序

  准备齐资料 → 填写申请表 → 领号 → 窗口受理 → 取回执 → 缴费 → 等候通知领取证件 → 户政部门入户

  四、  注意事项

  1.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国)籍证书、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已加入海牙公约的缔约国可提供海牙认证),并经国内公证部门、翻译公司、翻译中心等有资质的单位翻译成中文;

  2. 加入中国国籍申请人必须是中国东莞市户籍居民的外籍近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 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经国内公证部门、翻译公司、翻译中心等有资质的单位翻译成中文。 

  4. 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所提交的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1:1大小,并按顺序摆放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5.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国家政策调整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最新通知为准。

  6. 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可能需要额外提交相关资料以便公安机关进行国籍审定,经审定具有外国国籍的才能提出加入中国国籍申请。

  五、 收费标准

  1. 手续费人民币50元/人,手续费在受理时交纳,不论国籍申请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 

  2. 国籍证书,人民币200元/人。 

  、 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查询电话:1236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14:00-17:30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国公民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一、 申请条件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⑴定居在国外(2)外国人的近亲属(3)符合退籍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⑴国家工作人员;⑵现役军人;⑶正在服刑的罪犯;⑷尚未处理的刑事案件涉案人员。 

  二、 所需材料(一式三份) 

  1. 填写《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办,所有法定监护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 

  2. 申请人照片及回执:提交有效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相片检测回执》及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半身蓝底彩色照片(贴申请表);   

  3. 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详细生活、学习、工作经历及申请退出国中国籍的理由,需注明:申请人自愿退出中国国籍、加入外国国籍;本人签名,未成年可由父母代写,由父母双方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名;);

  4. 个人简历(从出生至今的生活、学习及工作经历,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另外,若申请表上家庭成员信息显示不够详尽,额外提供一份家庭成员信息,申请人签名。未成年人由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签名);

  5. 申请人自愿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声明(固定模板,签名);

  6.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已加入海牙公约的缔约国可提供海牙认证)的所在国的入(国)籍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 外国护照及中文翻译件,中国签证复印件(如有);

  8. 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本(如有);

  9. 申请人近亲属资料: 

  (1) 国内近亲属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2) 国外近亲属的护照、签证、居留证件等; 

  (3) 上述人员的具体居住地。 

  10. 未满18周岁人员,还需提供: 

  (1) 本人出生证明; 

  (2) 本人出生时,父母所持证件、境外居留证件、结婚证明等; 

  (3) 被领养的中国籍儿童,须提交领养公证书。 

  三、 办事程序

  准备齐资料 → 填写申请表 → 领号 → 窗口受理 → 取回执 → 缴费 → 等候通知领取证件 → 户政部门注销户籍

  四、 注意事项 

  1.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国)籍证书、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已加入海牙公约的缔约国可提供海牙认证),并经国内公证部门、翻译公司、翻译中心等有资质的单位翻译成中文;

  2. 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经国内公证部门、翻译公司、翻译中心等有资质的单位翻译成中文。 

  3. 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所提交的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1:1大小,并按顺序摆放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4.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国家政策调整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最新通知为准。

  5. 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可能需要额外提交相关资料以便公安机关进行国籍审定,经审定具有中国国籍的才能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五、 收费标准 

  1. 手续费人民币50元/人,手续费在受理时交纳,不论国籍申请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 

  2. 国籍证书,人民币200元/人。 

  、 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查询电话:1236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14:00-17:30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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